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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火、防爆安全管理制度
防火、防爆安全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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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为了加强消防工作,保护国家财产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2、消防工作必须贯彻“预防为主,消防结合”的方针、各工地班组和职工个人均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,自觉遵守和执行消防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。
3、各工地、班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安全员,负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工作措施的重大责任。
4、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在公司行政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,公司安监部负责消防工作组织落实和实施监督。
5、公司设义务消防队,人员从各班组选调,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的专业知识的培训。
6、公司消防工作重点部位是:仓库。
7、在消防重点部位的一切消防器具和设施严禁任何人擅自移位或挪用。
8、消防器具每年在春、冬两季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进行检查,常规性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,并做好书面记录,发现缺陷,由公司统一负责处理。
9、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,贮存均必须按规程分别保管,分开运输,有关使用人员必须服从安监和仓管人员的监督。
10、重点部位公司统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,禁止流动吸烟,在生产作业区绝对禁止使用明火,有关照明装置也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。
11、氧气、乙炔、氮气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有关标准。
12、电焊工、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,无证人员和非岗位人员禁止上岗使用气焊和电焊设备。
13、机修车间每天下班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,发现的问题按安全经济责任制严格考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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